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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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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漁業協會章程

            2016-07-12
             (2002年1月11日中國漁業協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6年4月18日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改, 2016年6月6日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China Fisheries Association ,縮寫:C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漁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漁業工作者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規范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間的關系,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溝通漁業生產與科研、教學、推廣部門的密切聯系,為會員提供經營管理和漁業技術的培訓和咨詢,并提供漁業信息服務;協助執行政府間的漁業協定,發展同各國(地區)漁業界的民間友好往來、科學技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為推進我國漁業的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的發展動態和相關問題,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謀求行業的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行業規范,規范執業行為。協調會員或相關企業之間的關系,促進相互協作,共同發展; 

            (四)開展行業內外的技術、經濟交流,溝通生產與科研、教學、推廣等部門的聯系,促進合作和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的經濟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加強與各國(地區)民間漁業組織的友好往來,發展互利合作,開展互救互助,協調事故處理,調解海事糾紛; 

            (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收集和發布行業的經濟動態及相關技術、信息,開展咨詢服務,組織相關培訓; 

            (七)舉辦為行業發展和會員服務的公益性活動。編印協會刊物; 

            (八)承辦政府或相關部門和單位授權或委托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參與本團體的業務活動; 

            (三)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團體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6月6日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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